《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3800 发布时间:2017-10-2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与2016年7月2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不一致的地方,遵从上位法规定。原《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陕发改环资〔2015〕133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至1000吨标准煤之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端系统建设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七条 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
第八条 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一条 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市(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省级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陕发改环资〔2015〕1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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