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7086 发布时间:2020-12-14 来源: 省发改网站
各设区市、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西安海关: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8日
(1-51〔2020〕4)
附件
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按照循序渐进、分时分段原则,到2020年,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率先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到2022年,全省范围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形成一批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全省范围内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各市区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按照国家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符合国卫办医发〔2017〕30号文件中可回收的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除外)。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西安海关负责)。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具体工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区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各设区市建成区。到2025年底,各设区市建成区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各设区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各设区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禁止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2年底,全省各设区市邮政快递网点可循环中转袋使用率达90%以上,45毫米以下在窄胶带使用率达到95%以上,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使用量。到2025年底,全省范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各市区大中型场所设立固定推广点。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大型商场、超市设立固定推广点。采取固定点推广和网络体系覆盖相结合方式,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重点覆膜区域,结合农艺措施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和可回收地膜,各级政府加大政策补助、贴息资金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推动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加绿色产品供给。推动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市场流通监管,推动有关企业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引导支持有关企业和科研人员,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六)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实施垃圾分类,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19095-2019),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试点建立塑料废弃物收、储、运、处理一条链处置体系,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写字楼、机场、车站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建立健全废旧农膜等回收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相关项目要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推进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等主要河流和大型湖泊为主的塑料垃圾清理行动,并逐步建立长久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九)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严格遵守塑料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实施落实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及相关设计标准、生产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要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要积极监督推动有关企业单位严格执行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推动试点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要制定措施,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各市区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各市区政府负责)。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省市公共机构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各市区政府和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科技支撑。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和评价。加强江河湖泊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加大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方式督促整改。对实施不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考核和问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化细化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鼓励积极使用可再生制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导省塑料工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等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